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也可在部队所在地单独立户。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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